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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05月 4th, 2007) 【 收藏本页 打印稿件 打印稿件 转寄朋友 转寄朋友

标题:网监部门对网站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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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联网单位应落实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1. 重要网络系统的系统备份及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
  2. 具有保存60天以上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3. 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
  4. 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有害信息邮件过滤功能;
  5. 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
  6. 非法入侵和计算机病毒防范功能;
  7. 其他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互联网联网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供以下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

  1. 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
  2. IP地址分配、使用及变更情况;
  3. 网络拓扑结构情况及系统升级情况;
  4. 网页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负责人情况;
  5. 网络服务方式设置情况;
  6. 其它公安机关需要的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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