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戳开网络道德漏洞 个人空间难避他人耳目
发布日期:北京时间 星期五, 09月 29th, 2006互联网时代偷窥行为高发,而且隐私界限模糊。与互联网伴生的很多新生事物没来得及被定性,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和道德都亟待建设
互联网时代偷窥行为高发,而且隐私界限模糊。与互联网伴生的很多新生事物没来得及被定性,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和道德都亟待建设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为被举报人”正名”,是检察机关做好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举报工作中,保护公民的权利,不仅是保护举报人的权利,还要保护被举报人的权利。
举报人举报以后,检察机关对处理情况给不给答复,如何答复,这是举报人十分关心的问题。检察机关对匿名举报无法答复以外,对署名举报,都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举报犯罪,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工作。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向有关司法机关揭发举报的行为。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控告陷害。”
查询举报结果是公民的举报权利。指公民对其所举报的案件,在有关机关受理的一定时间内,有了解询问或获取案件查处结果的权利。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只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
越级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越过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或者下级检察院,而直接向上级检察院举报的行为。
多头举报是指举报人将同一内容的举报信,分别投寄给党委、政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等几十个机关及其举报机构。
据实举报,是指公民在行使举报权利时,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被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
署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署名举报。署名举报既可以是信函举报,也可以是电话举报。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而只是写上”部分党员”、”部分职工”、”部分群众”或”正义”、”发威”等化名;有的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时,也使用一些无法与其联系的化名或假名,这些都属于匿名举报。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
网上举报是指举报人将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电子邮件,通过因特网传递给受理举报案件线索的举报机构或部门所设的网站或举报信箱进行举报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刑法第十章违反军人职责罪所列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